2023-08-3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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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使用安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1.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2.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各种账册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摘要清晰,数字准确。
3.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本会设置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按照岗位职责分离原则,会计、出纳须分设,不得相互兼任。会计、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秘书处于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的资金收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后出具下一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报秘书长、会长逐级审核,提请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因捐赠方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形,需执行计划外项目支出的,由秘书处相关部门提出项目方案,报秘书长、会长逐级审核,提请会长专题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会(含慈善)财产。
二、资金管理
本会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捐赠和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会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一)现金管理
1.现金是指库存现金,即为了满足本会正常运转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
2.现金管理原则:
(1)现金的核算须日清月结,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2)现金须定期盘点,账面余额须与库存数相符。
3.现金的开支范围:
(1)开展慈善活动必需的现金支出,如救助款、慰问金支出等;
(2)3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银行存款管理原则:
(1)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每月核对,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2)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分别由出纳、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章。
3.资金存放管理
(1)加强对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基本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的其他一般户。
(2)对所有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在保证本金流动性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竞争性存放,提高资金存放收益。
(三)捐赠资金管理
1.本会接受捐赠,须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电子)捐赠票据。捐赠票据须载明捐赠人、捐赠项目、捐赠金额、本会名称和开票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无法联系上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凡收到捐赠所得的现金、支票、邮政汇款单等各类款项,必须及时缴存银行;通过邮局向本会的捐赠,应将邮局汇款单复印件留做备查。
3.定向捐赠根据捐赠人意愿、捐赠协议、定向捐赠书(捐赠意向书)等依据确定;各类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制订管理办法并报财务部备案。
4.慈善项目资金须改变捐赠用途的,由捐赠人提供捐赠说明,经办人提供调账说明,经财务人员初审,秘书长审批后进行调整账务处理。未能与捐赠人取得联系且须改变慈善项目资金捐赠用途的,由项目发起单位或本会提出调整方案,经秘书长、会长逐级审核,提请会长办公会或会长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完成公示,形成书面说明,进行调整账务处理。
5.捐赠资金的支出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捐赠人意愿、捐赠协议、定向捐赠书、管理办法等依据专款专用。
6.在支付捐赠资金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和必要的支付依据。票据应正确写明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等信息。
7.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四)其他收入管理
本会其他收入主要涉及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
(五)管理费用管理
1.管理费用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2.管理费用的列支范围: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险费等;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的开展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本会管理费用列支比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费用的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执行,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4.管理费用支出所需凭据参照本会捐赠资金支出凭据管理。
5.办公用品购置、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参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拨付审批权限与程序
本会各类资金拨付须遵循以下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项目及日常资金的拨付
1.3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秘书长审批。
2.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秘书长审核,由民政驻会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3.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秘书长审核、由民政驻会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4.30万元以上的资金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秘书长审核,由会长专题会议审定。
(二)往来款项、应付款项的拨付,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秘书长审批。
(三)资金保值增值
1.本会投资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维护本会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2.本会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防范风险,注重本金安全。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本会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以及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4.银行保本性存放,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根据资金存放管理规定执行。
5.非保本性投资,由财务部提出申请,会长专题会议审核,理事会审定。
四、票据管理
本会使用票据主要为重要空白凭证和财政票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
1.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银行汇票等,由本会出纳向银行购置并妥善保管。
2.各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须在领用登记单上写明重要空白凭证号码、签发日期、受款单位、用途等信息,并签字确认,报秘书长审批。
3.重要空白凭证因错填等原因造成作废的,须交回本会出纳处作废,统一缴销处理。
(二)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参照绍兴市财政局票据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五、资产管理
本会资产分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非货币性资产。
2.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3.财务人员应会同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采购员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应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做到账、卡、物一致。
(二)无形资产管理
1.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2.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六、附则
本制度经绍兴市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绍兴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