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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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慈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绍兴市户籍范围内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的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绍兴市慈善总会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基层组织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根据申请对象在申请前12个月内所产生的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的发票金额,按不同额度分层救助,给予年度内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自负医疗费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内的,给予2000-4000元的救助;
自负医疗费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内的,给予4000-6000元的救助;
自负医疗费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内的,给予6000-8000元的救助;
自负医疗费80000元以上的,一般给予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救助。
以上额度如特殊的视情况而定。
(二)家庭或家庭成员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或无处居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6000元的生活救助金,如遇特殊情况酌情而定。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以上两项执行。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难群众本人或亲属向镇(街)政府(办事处)或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因患重大疾病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关于医疗疾病的证明书或病史材料,及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二)初审:市慈善总会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申请对象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原则上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慈善总会救助处。
(三)审核:市慈善总会救助处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调查审核,无异议的,提出救助建议并提交审议小组审批研究。
(四)审批:市慈善总会每月召开救助审议小组会议,根据申请对象医药费支出情况、家庭困难情况等,集体研究决定救助金额,并经领导签字审批。
(五)发放:救助金以现金形式及时发放,严格领取手续,并将救助情况进行公告。
四、相关工作事项
(一)救助对象主要为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直镇、街的困难群众;各县(市、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确因生活困难或经各类组织救助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救助;申请对象因故死亡但造成家庭人员生活确实困难的也可申请慈善救助。
(二)不重复救助:同一对象的同一救助申请在年度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三)分级分类救助:各县(市、区)的救助对象按属地原则应由县(市、区)慈善组织先行救助,仍需市慈善总会救助的,签署意见后报市慈善总会。
(四)应急救助:凡领导批示件、媒体报导事件及确因特殊情况需即时救助的,经过核实后,即行办理。办理程序参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五)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市慈善总会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救助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