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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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热心慈善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奉献爱心的良好愿望,进一步拓宽募捐渠道,建立慈善爱心平台,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绍兴市慈善总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绍兴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设立小额慈善冠名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的设立
1.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是指由公民个人、家庭(小团体)或单位、企业以慈善救助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行向绍兴市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的具有冠名权的小额度慈善基金,以捐赠人的称谓和救助项目的名称命名,统称为“绍兴市慈善总会××(单位、企业和个人或家庭称谓)基金”或“绍兴市慈善总会××(个人或家庭和机构、企业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2.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向绍兴市慈善总会捐赠规定金额以上资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家庭、小团体)均可设立冠名基金。
3.冠名基金的设立由单位、企业、个人(家庭、小团体)填写《绍兴市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申请表》,经本会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金额、期限、用途等内容。
4.设立者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捐赠全额资金,冠名基金即正式成立,如果资金未按期足额捐赠,则冠名基金自动取消,已捐赠部分列入社会捐赠。
5.冠名基金设立自由、退出自由。如冠名基金设立者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捐赠协议,需书面提出撤销基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冠名基金自动取消,已捐赠部分列入社会捐赠。
二、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的捐赠金额及办理方式
1.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捐款的最低额度为:公民个人或家庭(小团体)1万元(含1万元)起捐,单位、企业5万元(含5万元)起捐。
2.冠名基金捐赠额度可以一次性认捐,也可分期捐赠,协议年限内也可追加捐赠额度。分期捐赠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认捐资金应在约定年度内全部到位。期满后如捐赠者自愿延续,尊重其意愿。
3.基金设立者首期捐款到帐后,本会确认基金正式设立,并上绍兴慈善网通告;市慈善总会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据,凭此据捐赠人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设立冠名基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家庭、小团体)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的使用
1.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绍兴市慈善总会章程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2.冠名基金的资助方向,原则上应当按照市慈善总会组织实施的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助老、助孤、赈灾及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确定。如捐赠者在市慈善总会项目之外确定资助意向,且符合慈善资助方向,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3.冠名基金开展救助项目时须填写《小额慈善冠名基金项目审批表》,明确救助对象,并第三方书面证明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最后由基金设立人书面确认救助意见后方可开展救助项目。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救助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先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4.冠名基金设立者自身因重特大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帮助,并符合本管理办法时,可优先获得救助。
四、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1.市慈善总会对每个小额慈善冠名基金单独建档记账,专款专用,接受基金设立人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慈善总会将定期组织捐赠者参与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2.市慈善总会定期向基金设立者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基金设立人也可以通过绍兴慈善网实时查询基金运作情况;同时、市慈善总会也将通过总会官网、公众媒体等渠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监督。
3.绍兴市慈善总会在小额慈善冠名基金捐款中不列支任何项目实施费用。
绍兴市慈善总会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