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原则
1.救急救难原则:以患病住院、生活困难、遭遇不幸为重点帮扶对象。
2.一事一救原则:以一次性帮扶为主要手段,实行一事一救、特事特议,为其生活提供帮助。
3.公正透明原则:逐级申报、集体审议、阳光操作,接受内部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和市慈善总会的监督。
4.量入为出原则:在分会年度帮扶款总额内控制使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
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包括: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在职干部、职工(具体以捐款公示名册为准)。
帮扶标准
1.参加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干部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在获得医保和政府救助后,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可申请本办法帮扶。当年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达到1万元(含)至3万元的,救助2000元;3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3000元;5万元(含)至8万元的,救助5000元;8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8000元;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10000元。医疗费用金额以医院或药店开具与患者本人相关的正规发票为准。
以上费用合计以当年度为准,含不进医保部分自负,并属于正常治疗,不含保健品等辅助性物品;干部、职工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按上述标准50%帮扶。
2.因天灾人祸造成身体伤害、死亡或家庭财产损失,生活暂时困难的干部、职工,在获得各种赔偿(含保险)、其他救助和政府救助后:⑴造成家庭成员致残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造成家庭成员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造成死亡的救助5000元;⑵在职人员因疾病等原因死亡的,双职工家庭救助5000元,单职工并为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者救助10000元。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干部、职工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按上述标准50%帮扶。